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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法院是否一定会判定“矿机”买卖合同无效?

imtoken官方下载2.0 2023-09-04 05:10:18

擅长领域:新型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助信罪”“包庇隐匿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等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案件) ”、“开设赌场罪”等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投融资商业纠纷、虚拟货币交易、外贸外汇等导致银行卡冻结、投诉解冻等业务领域。

自《924通知》(《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处置虚拟货币炒作风险的通知》)发布实施以来,境内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得到清算。有序进行,并因此引发了大量矿机销售合同纠纷。 司法实践中,矿机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若认定矿机买卖合同无效,合同双方应如何承担责任和损失? 本文将分析矿机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能否适用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因认定合同解除或无效。 依据。

1、矿机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签订矿机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利用矿机进行虚拟货币挖矿,获取比特币(BTC)、以太坊(ETH)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消耗大量电力和能源,无需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不符合国家“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政策。 此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侵犯公民财产。 “924通知”既有响应国家政策落实的目的,也有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意见,对于矿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矿机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 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淘汰类”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指导目录》)。 增补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第1号)的有关规定,作为淘汰行业,予以禁止。 40)(以下简称《2005年条例》)投资。 其中,《924通知》为规范性文件,《2019年指导目录》为部门规章,《2005年条例》为行政法规。

能否直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直接认定矿机买卖合同无效? 在一些查处“采矿”活动的行政执法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援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节约能源法》和《2005年条例》。 《节约能源法》和《2005年条例》确认矿机买卖合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最近判决合同无效怎么样?

首先,《节约能源法》是法律,《2005年条例》是行政法规。 有必要明确其是否为有效的强制性规定。 虽然《民法典》并未明确列出生效的强制性规定,但《九分钟》列出的“生效的强制性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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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涉及公序良俗的强制性规定;

(二)交易标的物禁止买卖,如禁止买卖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

(三)违反特许经营规定,如场外配资合同;

(四)交易方式严重违法,如违反竞价等竞争各方订立的合同;

(五)非法交易场所,如在经批准的交易场所以外进行期货交易。

其次,《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淘汰的耗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没收国家淘汰的用电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关闭。” 该条不仅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为节能管理部门,还规定了“没收设备”的处罚措施。 行业”实行差异化监管,有序清算。另外,结合“924通知”、“2005年规定”及本条,确定矿机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耗能设备” ”,对新增“矿场”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没收矿机。本条规定。

而且,从规定来看,该规定属于行政强制性规定,即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不属于效力强制性规定,矿机不属于行政强制性规定。被法律明确禁止。 因此,不能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直接认定矿机买卖合同违反效力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裁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为“924通知”是国家政策,属于属于公共秩序范畴。 因此,认定“924通知”后订立的矿机买卖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

同时,《民事九份纪要》规定了合同条款违反规定是否无效。 一般情况下,违反规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是,如果规则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则视为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在认定某项规定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应当在审查规定对象的基础上,审慎考虑监管力度、交易安全保障、社会影响等,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2019年指导目录》为部门规章,矿机销售合同大部分为个人之间的交易,不受国家金融安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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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根据2005年条例第十九条个人买卖比特币违法吗2022,禁止投资淘汰项目。 各金融机构要停止各种形式的信贷支持,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国家淘汰的生产技术、设备和产品,不得进口、转让、生产、销售、使用、采用。 但《2005年条例》和《产业结构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各类企业。 可以看出,此次指导目录的调整是针对境内企业的,适用主体多为企业间投资者。 对于投资矿业公司的企业,此类投资合同可能违反《2005年规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禁止投资并不完全等同于禁止交易。 矿机本身具有财产属性,属于法律保护范围。 同时还要区分矿机。 一些矿机不仅具有挖矿的单一功能,还可以用于其他用途。 它们不能被视为一律禁止投资的项目。

不仅如此,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任何违反《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的行为,也被视为违反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司法判决认定“924通知”后订立的矿机买卖合同无效,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或虚拟货币交易中的其他行为,无论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为有效的强制性规定,均可成为公序良俗的适用和推理条件,可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民法典。 以公序良俗为反推条款,认定矿机买卖合同无效。

(2) 矿机销售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除了可以“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功能外个人买卖比特币违法吗2022,矿机在属性上也是一种普通商品,具有财产属性。 2017年9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炒作交易风险的通知》、 《关于《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及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未明确将其矿机列为禁止交易物品,也未禁止虚拟货币矿机在个人之间的正常交易和流通,以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直接认定矿机买卖合同无效,无法定事由的矿机买卖合同无效的,应当确认其合法有效。

2、能否以其他法定理由解除合同?

在矿机销售合同的履行中,恰逢《924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发布。 是否可以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情形变更协商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如下:

1.必须发生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况异常变化(情况异常变化导致合同等价关系严重失衡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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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合同因清算而解除前

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能归咎于合同一方

4.与不利方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情况的变化

5.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体现公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根据《民法典》对合同无效的认定,如果合同无效,法律行为当然自始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因此,合同无效的,因合同自始未成立,不能适用情势变更。 因此,情况变更必须在合同成立后申请。 只有当矿机合约被认为有效时,才有可能申请情势变更。

如果矿机买卖合同有效,是否适用情势变更? 根据第四款情势变更的规定,已经订立合同且无利益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停止新的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明确“打击比特币挖矿交易行为”。 显然,当双方在2021年5月21日之后签订矿机销售合同时,就可以预见到情况变化的发生。 预见到可能的采矿活动将成为国家的目标并非不可预见。 它是一种任性的风险,排除了情况的变化是适用的。 而且,营利方并没有乘虚而入,双方订立的矿机买卖合同也不属于民法第151条规定的公平合同。

因此,无论矿机买卖合同有效与否,均不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排除情势变更的适用情形。

三、矿机买卖合同法院判例 1、法院认为矿机买卖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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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第一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7101民初738号

基本情况:2021年6月24日,原告戴某与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通过微信达成协议。 A公司,A公司通过“以太坊”平台(该平台交易的虚拟货币为“ETH”)协助Dai挖矿,并帮助Dai管理虚拟货币。 双方还在微信确认中讨论了收入分配等具体事宜。 随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将支付宝支付码发送给原告,2021年6月25日,原告向李某2021年6月25日提供的被告公司支付码转账4万元。 2021年8月17日,原告将电费950元通过支付宝转入被告指定的账户“残雪网游商城”。 后原告想终止矿业投资,被告不肯沟通。

法院意见: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润[2021]1283号),其中称虚拟货币“挖矿” “活动”活动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和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和技术的带动作用进步有限,环境污染风险日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将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消耗大量的力量和精力,本质上是追求虚拟商品回报的风险投资活动。他们属于属于国家淘汰的落后生产技术和设备,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投资的淘汰行业。

202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正式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纳入“淘汰类”落后企业”。 生产技术和设备”负面清单。国家整治打击“虚拟货币‘挖矿’”,不是针对“挖矿”本身,也不是取缔高耗能行业,而是因为“挖矿”所消耗的电力能源矿业”活动,投资风险与“矿业”成果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不匹配。 与“虚拟货币‘挖矿’”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和衍生风险,已成为一种投机工具。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的“采矿”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违公序良俗,应认定合同无效。

2、法院认为矿机买卖合同有效,法律法规未明确列为禁止交易的物品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682民初3356号

基本案:邓某向程某购买4台A10pro.5G“矿机”,货款15.1万元; 程高未能按约定型号发货,参考A10pro价格。 台湾方面,阿瓦隆841参考价约1900元/台,蚂蚁“矿机”S9参考价约890元/台。 价格差异巨大。 法院起诉程某。

法院观点: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涉案“矿机”主要用于虚拟商品比特币“挖矿”活动(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 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发生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于2021年9月3日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云(2021)1283号】后,按照。根据通知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上述“矿业”活动被列为淘汰行业范围,符合“绿色原则”民法典。 涉案标的为“矿机”,属于比较特殊的商品。 目前,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将其列为禁止交易的物品。 因此,本院认为,现应确认本案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照约定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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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认为矿机销售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沪02民终3438号

基本案例:罗某与陈某于2021年6月7日签署《KC-P00L分布式存储解决方案框架协议》(Swarm节点代理销售协议),约定罗某向陈某采购Swarm分布式存储解决方案(即采购节点、俗称矿机),并为罗提供相应的运维和节点托管服务。 合同内容实际上分为两部分: 1、矿机采购内容; 2. 矿机托管服务。

法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具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资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诉讼。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的虚拟货币“矿机”买卖合同,从合同目的上看,与法律法规禁止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高度相关。 补正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杭州宽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笔者认为,在判断矿机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有效时,还需要区分矿机买卖合同订立的时间。 根据“过去”的原则,没有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应当倾向于认定合同有效。 同时,还要区分国内托管挖矿和海外托管挖矿。 如果采矿主要在境外进行,不违反《924通知》精神,也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4.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分担

据此前分析,矿机买卖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这对于矿机合约失效后的责任分担问题尤为重要。 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应当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物; 不能退货或无须退货的,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各方均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后,无论是虚拟货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纠纷,还是矿机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法院都有不同的判决。 司法机关不保护合同当事人,理由是矿机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上诉不利于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财产。 关于矿机买卖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分担问题,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综合判断。